對筆跡鑒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鑒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鑒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
如果因鑒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那么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鑒定程序和鑒定結果等等。
筆跡樣本應該具備的條件
1、收集程序合法、方法恰當,收集樣本一般應由送檢人員或檢驗人員親自進行。
2、來源真實,經當事人或本案的利害關系人提供的樣本查證屬實,由于當事人或本案的利害關系人對鑒定結論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他們?yōu)檫_到自己的目的可能會提供虛假樣本,當事人檔案材料中有的并不一定是其本人書寫,可能有組織填寫或他人代寫的,需加以甄別。
3、具備與檢材的可比性,有的當事人平時書寫可能有多種字體,如檢材字跡是組合式藝術簽名,樣本是正常書寫筆跡,則樣本筆跡缺乏比對條件;數量充分,需盡可能先收集充分的自由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