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別名 |
30WLED燈頭 |
面向地區(qū) |
產地 |
北京 |
|
額定電流 |
10A |
額定電壓 |
12v |
加工定制 |
是 |
適用范圍 |
樓道 |
外殼材質 |
鋁合金 |
折疊使用說明書
4.1 標志 產品的污染控制標識要求應符合SJ/T11364的規(guī)定。 每件燈具應在適當明顯位置固定產品標牌,標牌應符合GB/T13306的有關規(guī)定。除此之外,產品上還應標注以下內容: a) 制造廠廠名、廠址; b) 產品名稱及型號; c) 產品編號及生產日期; d) 主要技術參數; e) 產品標準號、相關認證標志。
4.2 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9969.1的規(guī)定。
折疊物流
5.1 包裝
5.1.1 在產品包裝箱內,應裝有下列技術文件(裝入防水的袋內): a) 裝箱單; b) 產品合格證; c) 產品使用說明書; d) 附件及其它相關文件。
5.1.2 產品包裝若被拆開并仍需貯存時,應重新包裝。
5.2 運輸 燈具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劇烈振動、沖擊和保持包裝完好,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止雨雪淋襲的保護措施。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191的規(guī)定。
5.3 貯存 燈具包裝后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無腐蝕性介質的倉庫內,倉庫內不應有各種有害氣體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蝕性的化學物質。燈具不可重壓,且應無強烈的機械振動、沖擊和磁場作用。
折疊檢驗規(guī)則
3.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3.2 出廠檢驗
3.2.1 每個燈具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明書后方可出廠。
3.2.2 出廠檢驗項目見表2;對于抽檢項目檢測不合格的,應加倍抽樣進行檢驗。復驗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裝交付收方。復驗不合格的,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其他項目如有不合格,應修復,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3.3 型式檢驗
3.3.1 型式檢驗應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3.3.2 型式檢驗樣品從出廠檢驗合格品種抽取,每次抽取4件,若燈具光電性能有不合格項,則判為不合格。其它項目中若有不合格項目,應在同一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仍不合格,則型式檢驗為不合格。
因產品規(guī)格、材料、工藝、光源、配件具有多樣性,因此所標價格為參考報價,具體規(guī)格、性能、價格、貨期、質保、退換貨等所有和產品有關的事項請咨詢客服,直接拍下付款則默認買家放棄與本次交易有關的所有的權益,敬請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