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
1》遺失聲明:營業(yè)執(zhí)照遺失,稅務登記證遺失,組織機構代碼證遺失,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正副本遺失,公章遺失,章遺失,法人章遺失等
2》注銷公告:公司注冊號注銷
3》減資公告:公司注冊資本減資
4》歇業(yè)公告:公司歇業(yè)
5》清算公告:公司清算
【問題】:寧波發(fā)行的報紙登報_可以做股權轉讓公告嗎?
【回答】:任何寧波發(fā)行的報紙登報都可以刊登股權轉讓登報,但是涉及的文件一定要全,報紙登報要求為嚴格。。
一、辦理方式有兩種:
1、直接去登報辦理地。
2、可以電話聯(lián)系,傳真資料辦理。
二、登報,意思是將事實或意見(包括詩文等百)在報紙上發(fā)表。
登報效力:一般要求在市級以上或者相關部門公開發(fā)行的報紙上發(fā)行的上刊登才有具有法律效力,否則是無效的。具體操作流程是在(所在地、開戶行、派出所、工商局等)等相關部門申報,開具登報,同時在報紙上刊登掛失。
關于債權轉讓,我國的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但是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債務人在履行的債務的過程中“玩失蹤”從而使債權轉讓無法通知的情況,在我國民事訴訟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中有“公告”送達一說。公告送達方式能夠夠成債權轉讓的通知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在《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有所體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后,須在全國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