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以數(shù)字合同、數(shù)字時間截取了傳統(tǒng)貿易中的書面合同、結算票據,削弱了稅務當局獲取跨國納稅人經營狀況和財務信息的能力,且電子商務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將增加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財務信息的難度。在某些交易無據可查的情形下,跨國納稅人的申報額將會大大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征稅款都將少于實際所達到的數(shù)量,從而引起征稅國國際稅收流失。
從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上分析,純粹的電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服務貿易范疇,國際普遍認可歸入GATS的規(guī)則中按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對于只是通過電子商務方式完成定購、簽約等,但要通過傳統(tǒng)的運輸方式運送至購買人所在地,則歸入貨物貿易范疇,屬于GATT的管理范疇。此外,對于特殊的電子商務種類,既非明顯的服務貿易也非明顯貨物貿易,如通過電子商務手段提供電子類產品(如文化、軟件、娛樂產品等),國際上對此類電子商務交易歸屬服務貿易或貨物貿易仍存在較大分歧。因我國尚未出臺《服務貿易外匯管理辦法》及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管理法規(guī),對電子商務涉及到的外匯交易歸屬管理范疇更難以把握。
一是境內交易主體為法人機構的方式下,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主體應規(guī)定為法人機構,申報時間為發(fā)生跨境資金收付日,申報方式由法人機構主動到外匯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二是境內交易主體為個人的方式下,建議申報主體為支付機構,由其將當日辦理的個人項下跨境外匯收支數(shù)據匯總后到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申報,并留存交易清單等相關資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