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研究
中國古代有關于漢字筆跡特征的論述,但是沒有系統(tǒng)的分類中國古代對于書法是極為重視的,書法作品和書法論著是相當多的。
一些筆跡特征與心理特征的分析論述也多見于關于書法的著作之中。如唐代的孫過廷在《書譜》中說:“質(zhì)直者則徑庭不遒;剛很者不倔強無間;矜斂者弊于拘束;脫易者失于規(guī)矩;溫柔者傷于軟緩;躁勇者過于剽迫;孤疑者溺于滯澀;遲重者終于蹇鈍;輕瑣者染于俗吏”。論述了不同心理特征反映了不同的筆跡特征。
說起筆跡鑒定,在外人看來就是形態(tài)學上的像與不像,結論無非是肯定/否定,閉著眼睛猜都有一半幾率猜對,所以大部分人都會懷疑筆跡鑒定是否可靠,原因是大家不清楚筆跡鑒定到底怎么看、看什么。
那么筆跡鑒定對于提供的樣本有何要求呢?鑒定筆跡一般需要提供樣本進行比對,樣本分為案前樣本和案后樣本。
委托筆跡鑒定,當事人應盡量提供案前樣本,樣本和檢材相隔時間不要太遠。如果相近時間的樣本不易收集,則需要看當事人的情況:若當事人年紀較大,書寫習慣已定型,則樣本時間范圍要求相對寬松;若當事人年紀較小,書寫習慣不穩(wěn)定,則提供同一時期的比對樣本。
案后樣本是否能做為比對樣本?如果是認定結論(證明是本人所簽),案后樣本可以作為比對樣本使用。因為即使是案后樣本,也會顯露當事人的一些書寫習慣、筆跡特征;如果是否定結論(證明不是本人所簽),案后樣本則無法作為比對樣本使用,因為差異特征可能是當事人故意偽裝造成。
對于因個人委托鑒定機構無法受理的案件,比如訴訟中的案件,當事人可以找咨詢,出具咨詢意見書,確定正確的鑒定方向,預先了解鑒定結果。